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又名郑州市铁六中学,始建于1972年,是河南省唯一一所美术特色省级示范性高中。
学校先后荣获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校园、河南省普通高中首批多样化发展示范校、河南省最具影响力十大教育品牌等称号,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等二十余所美术院校和重点大学的优质生源基地。
学校秉持“美的教育”办学特色,不断发掘美的内涵,塑造美的行为,提升美的境界,呈现美的表达,连续多年被评为郑州市教学创新先进单位、德育创新先进单位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英文全称为Zhengzhou No.106 Senior High School,校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36号,官方网址为www.ztlz.net。
校徽:
第三条 学校隶属郑州市教育局,是全日制美术特色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郑州市招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共36个班级,每年招生计划为12个班600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六条 学校着力打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教育品牌,彰显“艺术特色”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八条 办学理念:为了每个学生的一生,让每个学生走向成功。
第九条 办学宗旨:因材施教创特色 全面发展强素质
第十条 培养目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十一条 校训:诚信 求真 尚美 创新
校风:进取 文明 笃学 力行
教风:严谨 博学 爱生 敬业
学风:会学 勤奋 多思 求真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自主发展的原则,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学校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决策权: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人事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分配制度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由校长提出岗位需求,经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党委会研究、党组织考察,由校长任命(聘任),并上报郑州市教育局备案。
3.财政权: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各项教育教学经费和各类设施设备,决定学校内部布局、修缮、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4.奖惩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校长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5.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特长教育,开齐、开足、上好各门课程,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
9.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依法依规提高教职工福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党委核心作用
中共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决策并监督实施,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党支部。
第十七条 校务会
校务会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校办主任列席会议。校务会决策学校重要事项: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重大基建项目、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招生和对外交流等。
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年级长参加,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的重要工作,部署学校的日常工作任务,并负责实施督查与反馈总结,以促进学校各部门协调运转,确保学校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教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职权范围: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重大决议、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及相应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上次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有关教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
工会设主席一名,委员三至五名。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立女工委员会,保证女工的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美术教研室、教科室、总务处和团委、党建办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学校的行政管理,是学校对外的窗口。具体负责工资人事、宣传信息、协调接待、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校级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全校性庆祝活动或大规模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完成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创先争优、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学校的党政公章,做好党政会议记录。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学校的公务用车及相应费用。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籍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课程管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德育队伍建设、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等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德育处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美术教研室负责学校美术教学、教研工作。组织制定美术教学计划,负责美术课程的实施与管理,开展美术教科研活动,组织和安排美术教师的业务进修,对美术教师进行定期考核,促进美术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美术教研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育改革动态,掌握教育改革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实施教职工提升培训等。教科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校舍财产、后勤保障、物业食堂、修缮基建和其它后勤服务等工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党建办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开展学校政治方针政策学习宣传贯彻、党建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党支部工作督查等。党建办设主任一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团委会和团支部书记例会,听取团干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同各个委员和团支部书记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并帮助他们做好分管工作。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团员中优秀分子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团委设书记一名,负责团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职能部门岗位设置可根据工作需求,经校党委研究予以调整,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建设“多元化、可选择、有特色、高质量”的学校课程体系。
2.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学校教学坚持教学和专业两手一起抓,对学生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习上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在专业上抓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4.学校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等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各年级各班协调好作业的量和时间,不增加学生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睡眠。
5.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
6.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评定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7.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组织丰富的活动,减轻压力,放松心情,利用心理课和心理咨询等,进行学生的心理普查,做好心理调适,做好心理记录和跟踪,让每一个学生身心健康,阳光向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行政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德育处和办公室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常年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依法依规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合法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定期开展团队、文明志愿者服务工作,促进学生文明素养提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班级达标创优量化考核制度,每月按照量化得分评选优秀班级、优秀寝室。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基础课程、美术特色课程、德育活动课程、微型拓展课程“四课”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采用班级授课制,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郑州市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工作,并组织开展学校体育自评工作,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聘任专职校医,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和服装T台秀,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岗位实践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在完成高中学业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等教育教学资源。
4.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制度。
3.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善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5.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6.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7.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不服从学校和教师管理,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依法依规实行公开招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每学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年度考核,每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依法依规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惩戒。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岗位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岗位服务水平。
7.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在职教职工帮困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七章 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八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2.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3.开展教师全员导师制,导师要每周给学生谈心,要关注学生学习、身体、心理等健康。每学年至少开展4次家长会,通报学校、班级、学生情况。
4.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5.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6.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医院院长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健康副校长。
7.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总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六十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学校依法依规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等安全隐患,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以及其它专用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务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报废,做到账、卡、物一致。学校建立物品购置、入账和报销制度。规范使用公务卡,严格控制现金使用,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年度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3.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4.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市第一〇六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